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基金有偿使用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项,及时向基金审核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