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基金审核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提供项目建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