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预算所确定的各类有偿使用比例和担保限额内,开展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预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后,报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 第十六条 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活动应涵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评审、项目决策以及法律文件签署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开辟多元化的项目源渠道,形成丰富的项目储备,根据预算和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项目筛选和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综合考虑有偿使用项目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釆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的质量和政策合规性、项目企业的基本状况和经营能力、有偿资金的用途和安…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风险管理制度,从金融、财务、法律及行业等角度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釆用谨慎的风险评价标准评价项目风险,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预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独立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技术和经济评价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方签订合同,开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