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7000万元)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等一并报送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基金审核理事会对报送文件存在疑义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就有关问题独立做出判断、调查和评价。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的费用由有偿使用项目开发费列支。必要时,中介机构或专家可依据调查和评价结果独立撰写报告提交基金审核理事会,作为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有偿使用项目应当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