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基金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于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合同前,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投资评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项目批准文件等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