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六条 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 船员职务分为: 第八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九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九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船舶或者极地水域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 第二十五条 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都应当持有适用于相应航区的一等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驾驶员、船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八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适任考试具体计划,明确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符合本规则附件中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要求,申请参加相应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适任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 第三十五条 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九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五章 承认签证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六章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保证被指派任职的船员满足下列要求: 第四十五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本公司、机构船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备有完整、最新的船员管理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负有责任的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按照第四十八条被注销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低一级职务的评估,海事管理机构签发与其考核结果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 负责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审核。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不得从事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信息数据库、船员证书电子登记系统等船员档案,并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具备相应信息的查询功能。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 第五十九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六十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