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 第三十五条 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九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