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