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