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