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