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略〕)。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1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略…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略〕)。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