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