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文本式样;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