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文本式样;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