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事由;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