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