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