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取得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证书,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