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适任证书的第(二)、(三)项船员和在公务船上任职的船员,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申请本规则的相应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