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引用法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 第六十七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