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 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 在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一栏中,删去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在船上见习栏内容的最后增加“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 (二) 在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一栏中,将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栏内容修改为“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 (三) 在三副、三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 (四) 在大副、大管轮一栏中,将船上见习栏内容修改为“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 对附件表注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 在表注1最后增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 (二) 将表注4(4)第二款中“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将“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 (三) 增加一项作为表注4第(5)项“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