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四、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对附件表注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 在表注1最后增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适任考试所有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 (二) 将表注4(4)第二款中“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将“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 (三) 增加一项作为表注4第(5)项“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