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表注4(4)第二款中“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修改为“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将“相应等级的船舶”修改为“相应航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