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