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2)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