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2年)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