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