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我国可以与之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船员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