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航空器等遇险时的人命、环境和财产的安全,规范专业救助船舶的调度指挥和管理,根据交通部等国务院六部委下发…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救助机构和专业救助船舶。 第二章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称部救捞局)下设交通运输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对专业救助船舶按隶属关系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各救助局除本部外,在以下地点设救助基地: 第五条 部救捞局对担负救助待命任务的专业救助船舶实施统一部署,下达年度救助待命计划。 第六条 在渤海湾、舟山水域、琼州海峡重点海域和成山头、长江口、台湾海峡及珠江口等事故多发海域要优先安排技术状态好、抗风能力强的大功率专业救助船舶待命。 第七条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点按照“关口前移、站点加密、动态待命、随时出击”的原则,尽可能前移到事故多发海域,靠近主航线、港湾、海岛锚地等水域。 第八条 部救捞局根据海况、海难事故分布、船舶通航密度等因素对专业救助船舶的待命位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 第九条 专业救助船舶的任务是: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实行以动态救助待命为主、动态与静态救助待命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按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训练,不断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应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规定,收到遇险信息后,立即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出动时限为: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船舶安全适航的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第五章 调动批准权限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由部救捞局批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各救助局批准,并报部救捞局备案: 第六章 各级指挥值班室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对全国专业救助船舶实行统一部署和指挥管理,各救助局设立救助指挥值班室,各救助基地设值班室。 第十九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职责是: 第二十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的职责是: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地救助值班室的具体职责是: 第七章 救助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救助请求后,分析判断遇险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救助局下达救助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掌握救助进…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救助活动、需要跨区救助力量协助时,由部救捞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挥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担任,或由部救捞局指定的救助局领导担任。紧急情况下或… 第二十四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上级救助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专业救助船发出指令,组织实施救助。情况特别紧急时…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救助局,同时按救助局指令配合专业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请求,要立即备航,经请示救助局同意后迅速出动救助,必要时通报救助基地。 第二十七条 有非专业救助船舶参与的救助活动,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如担任现场指挥船,根据遇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救助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救助船根据救助实际情况判断认为遇险标的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遇险标的的安全已获保障或继续搜寻救助已无实际意义,可提出结束或中止救助行动的申请,救助局审核后报部…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值班员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请求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了解、核实险情和有关救助情况,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每天18时00分前,分别向隶属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本船动态、人员及油、水储备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于每月28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救助任务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救助抢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专业救助力量部署及现场动态报告、救助力量调用等事项按《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救助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局专业救助船舶指挥管理规程。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3年制定的《专用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