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实行以动态救助待命为主、动态与静态救助待命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按照《专业救助船舶、应急反应救助队训练与考核大纲》的要求实施训练,不断提高救助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应遵守通信规则和情况处置规定,收到遇险信息后,立即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专业救助船舶出动时限为: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后,在船舶安全适航的条件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出动执行救助任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