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专业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救助船待命期间船员和救生员须全员在位;船舶(包括设备、器材和救生装备)技术状态良好;食品、燃物料储备能维持15天;消防设备完好,消防泡沫应按泡沫舱容储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