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救助活动、需要跨区救助力量协助时,由部救捞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挥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担任,或由部救捞局指定的救助局领导担任。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直接组织指挥救助抢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