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救助指挥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救助请求后,分析判断遇险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救助局下达救助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掌握救助进… 第二十三条 遇有重大救助活动、需要跨区救助力量协助时,由部救捞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挥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担任,或由部救捞局指定的救助局领导担任。紧急情况下或… 第二十四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接到上级救助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值班局领导,并按照领导意图及时向专业救助船发出指令,组织实施救助。情况特别紧急时…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请求后,立即报告救助局,同时按救助局指令配合专业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救助船接到救助请求,要立即备航,经请示救助局同意后迅速出动救助,必要时通报救助基地。 第二十七条 有非专业救助船舶参与的救助活动,专业救助船舶到达现场后如担任现场指挥船,根据遇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组织实施救助行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救助船根据救助实际情况判断认为遇险标的的遇险状态已不存在或遇险标的的安全已获保障或继续搜寻救助已无实际意义,可提出结束或中止救助行动的申请,救助局审核后报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