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值班员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请求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了解、核实险情和有关救助情况,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遇险性质、危险程度、船旗国、船籍港、船舶类型、载货、起止港、主尺度、吨位、船东、经营人或代理人及联系方法;

遇险人员数量、位置、遇险情况;

遇险海域的实际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力风向、涌浪大小、潮流、水表温度、冰情、能见度等;

专业救助船的船名、船位、出动时间及预计抵达时间;

采取的救助方案、救助存在的困难及取得的效果,现场组织指挥方式及其他救助力量参加施救情况;

现场救助任务的变化和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