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级值班员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请求后,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了解、核实险情和有关救助情况,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第三十一条 专业救助船每天18时00分前,分别向隶属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本船动态、人员及油、水储备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于每月28日前向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报送救助任务月报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助船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海损事故或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局救助指挥值班室。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原因、损失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