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专业救助船舶应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拍摄的情况资料发送救助指挥值班室。

救助结束后,专业救助船舶应及时向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书面报告救助情况,以及照片、录像资料等;救助局救助指挥值班室应及时将救助总结报告部救捞局救捞指挥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