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救助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由各救助局批准,并报部救捞局备案:

部救捞局年度救助待命计划内的待命船舶部署、调动、更换计划;

责任区内专业救助船舶的海上救助、训练及演习;

专业救助船舶的月度训练计划;

非值班待命状态下(或不影响救助出动)的专业救助船舶航修、厂修和补给;

船上救助应急物资、器材的配备;

救捞系统以外人员搭乘船舶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