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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对本公约的解释

第二部分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期间 第五条 责任基础 第六条 责任限额 第七条 对非合同索赔的适用 第八条 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第九条 舱面货 第十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联运

第三部分 托运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一般规则 第十三条 关于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第四部分 运输单证

第十四条 提单的签发 第十五条 提单的内容 第十六条 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第十七条 托运人的保证 第十八条 提单以外的单证

第五部分 索赔和诉讼

第十九条 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仲裁

第六部分 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共同海损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公约 第二十六条 记帐单位

第七部分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保管人 第二十八条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加入 第二十九条 保留 第三十条 生效 第三十一条 退出其他公约 第三十二条 修订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限额和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修订 第三十四条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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