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公约
本公约不改变有关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规定 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权利或义务。
本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不妨碍在本公约缔结之日已生 效的有关该两条所处理事项的任何其他多边公约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但须争端完 全发生在其主要营业所位于这种其他公约的缔约国内的当事方之间。但是,本款不 影响本公约第二十二条第4款的适用。
对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按本公约规定不发生赔偿责任,如果核装置操作人 根据下列规定对该损害负赔偿责任:
(a)根据经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补充议定书修订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 九日关于在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赔偿责任的巴黎公约或者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或
(b)根据规定对这种损害赔偿的国家法律,但此种法律须在各方面都同巴黎 公约或维也纳公约那样有利于可能遭受损害的人。
如按照有关海上运送旅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承运人对 行李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则根据本公约规定不发生赔偿责任 。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应用在本公约缔结之日已经生效的任何其他 国际公约,而该公约是强制性地适用于主要运输方式不是海上运输的货物运输合同 。本规定也适用于此种国际公约以后的任何修订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