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责任限额权利的丧失
如经证明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承运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延 迟交付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由承运人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 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 任限额的利益。
尽管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如经证明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该受雇 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由该受雇 人或代理人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 不行为产生的,则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