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舱面货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的规 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
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议定,货物应该或可以在舱面上载运,承运人必须在 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上载列相应说明。如无此项说明,承运人有责 任证明,曾经达成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引这种协议对抗包括收货 人在内的,相信并持有提单的第三方。
如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货物载运在舱面上,或承运人不能按照本条第 2款援引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尽管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仍须对仅由于 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而其赔偿责任的 限额,视情况分别按照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应视为第八条含 义内的承运人的一种行为或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