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将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执行时,不管根据海上运输合同 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关于实际承运人 所履行的运输,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们的受雇范围内行 事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本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其所履行的运输的 责任。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应适用第七条第2款、第3 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

承运人据以承担本公约所未规定的义务或放弃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任何 特别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时,才能对他发生影响。不论实际 承运人是否已经同意,承运人仍受这种特别协议所导致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 任。

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 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本条规定不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