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联运
尽管有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如海上运输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包括的某 一特定部分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某一指定人履行,该合同也可以同时规定,承运 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灭失、损 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责任。但是,如果不能按照第二十一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在有 管辖权的法院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法律诉讼,则任何限制或豁免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定 均属无效。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证明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上述这种事 故造成的。
按照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须对货物在他掌管期间因发生事故 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