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非合同索赔的适用

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额,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的 灭失或 损坏,以及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而该受雇人或代理人 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则有权利用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有权援引的抗 辩和责任限额。

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从承运人和本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人取得的赔偿 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