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托运人的保证
托运人应视为已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品类、标 志、件数、重量和数量等项目正确无误。托运人必须赔偿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的不 正确而导致的损失。托运人即使已将提单转让,仍须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取得的这 种赔偿权利,绝不减轻他按照海上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
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 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 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 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 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诈骗,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 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 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