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退出

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 如在通知中规定了较长的期限,则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后在该较长期限届 满时生效。

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订于汉堡,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 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

兹取得以下共同谅解: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 基础。也就是说,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约的规定会改变 这一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以感谢的心情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盛情邀请在汉堡举行会议,

"认识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市提供给会议的各种便利以及 对与会者的盛情款待,对会议的成功裨益不少,

"感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人民,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要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 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感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 的简化和协调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决定把会议通过的公约命名为:'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建议本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