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限额和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修订

尽管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召开专为修改 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定的数额或者用其他单位代替第二十六条第1款和第 3款所定的两个单位或其中的一个单位为目的的会议。数额中只有在其实际价值发 生重大变化时,才得加以修改。

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保管人即应召开修订会议。

会议的任何决定必须由与会国家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修订案由保管人送 交所有缔约国以便接受,并通报所有该公约的签字国。

所通过的任何修订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 月第一日生效。接受修订案时,应将表示接受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修订案生效后,接受修订案的缔约国,在同修订案通过后六个月内没有通 知保管人不受该修订案约束的缔约国的关系上,有权应用经修订的公约。

在本公约修订案生效后交存在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 视为适用经修订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