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
按照本公约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 程序,即失去时效。
时效期限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开始,如未交付货物,则自货 物应该交付的最后一日开始。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说明 ,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
如果诉讼是在起诉地所有国国家法律许可的时间内提起,负有赔偿责任的 人即使在以上各款规定的时效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起追赔的诉讼。但是,所许可 的时间不得小于从提起索赔讼诉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从他本人提起的传票送 达之日起九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