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合同条款

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单证中的任何条款, 在其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均属无效。这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作为 该合同或单证的其他部分规定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任 何类似条款,均属无效。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增加本公约中规定的他的责任和义 务。

在签发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单证时,其中必须载有一项声 明,说明该项运输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任何背离本公约而有害于托运人或收货 人的条款,均属无效。

如有关货物的索赔人由于本条款使某项合同条款成为无效或由于漏载本条 第3款所指的声明而遭受损失时,为了给予索赔人赔偿,承运人必须按照本公约规 定对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支付所要求的限额内的赔偿金。此外,承 运人必须赔偿索赔人为行使其权利而产生的费用,但在援引上述规定的诉讼中所发 生的费用,应按照起诉地国家法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