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公约内:
“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 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 ,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 承运人的任何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 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它 们在内。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 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的合 同,则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围,才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 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
“书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